1.沈阳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沈人社发〔2017〕31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沈阳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创业扶持行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优惠的创业场地扶持;积极落实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会同有关26部门简化工商登记手续,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拓宽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2)定向帮扶行动。对离校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援助,在离校3个月内提供至少两次岗位对接援助。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确保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密切高校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毕业生按时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3)就业见习行动。完善见习政策和监督检查机制,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补贴计算基数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
2.大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2〕4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54号)、《关于执行就业工作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4〕39号)和《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大委发〔2015〕8号)等文件,高校毕业生到大连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优化初次创业人员创业环境
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初次创办企业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资金补贴。
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初次创业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一次性申领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③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加入团市委组织实施的YBC项目,接受咨询培训、资金支持和导师辅导等扶持。
④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给予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在高新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额度为20万元,并享受贴息政策。
⑤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⑥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⑦初次创业人员(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创办企业免费或以优惠租金入驻孵化基地的,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⑧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扶持创业孵化工作健康发展
①建立创业扶持基金。创业扶持基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府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
②每年从创业孵化平台中选拔一批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优秀创业人才,市政府按1万元/人的标准组织参加高层次的创业进修或交流考察。
③每年从创业孵化平台中遴选一批优秀在孵企业,市政府给予每户5—10万元资助。
④对选拔出的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由现行的6个月缩短到3个月,贷款额度上浮20%但不得超过当地最高贷款限额并符合其它限制性规定。
⑤对初次创业人员免费或以优惠租金入驻孵化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⑥对所有初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各级政府对苗圃哺育和实体孵化工作成果给予补贴。
(3)实施就业技能培训
①大学生可根据个人职业规划和学业情况选择参加2次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或向市公共实训基地和大学生实训示范基地申请参加技能实训,对培训(实训)后经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培训、鉴定补贴和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②大连市生源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以及在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技能培训的,市政府按培训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4)实施涉农项目就业
①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时可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基层机关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和市属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时,可优先考虑已进入基层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对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市和服务所在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按50%的比例代为偿还。
②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5)落实中央和省项目就业
①按规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②参加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享受工作和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时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时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③按照省委组织部部署安排,实施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按《大连市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各项政策待遇。
(6)鼓励参军入伍
①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实行学费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②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内。
③入伍时是大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照当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发给经济补助;退役后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给予政策优惠。
④高校毕业生可在毕业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退役后允许在入伍地落户。
⑤大学生和异地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或转为士官、提干和考入军队院校的,可到批准入伍地民政部门申领进藏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当地义务兵优待金的4倍。
⑥退役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笔试总成绩加5分。
⑦对优秀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依据《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号)提干、报考军校和保送入学。
(7)加大人才储备力度
①继续落实岗位储备计划,市政府每年储备1000名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聘用到储备计划岗位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确因岗位需要且经核准后服务期限可延长1年。服务期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提前解除聘用关系;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服务期满后自主就业。储备计划岗位出现空缺时可随时递补。
②实施千岗计划,市人社部门采取考试方式,择优招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工作,服务期间享受生活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公开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优先考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③继续做好就业见习工作,就业见习单位每接受1名就业见习毕业生,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给予50元/月的指导老师带教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单位给予补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承担。
(8)做好就业帮扶
①对到社会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②将我市生源的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实行“兜底”安置。
③毕业年度内的残疾高校毕业生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离校前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④对毕业3年以内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按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60%给予2年补贴。
⑤对毕业不满5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保障。
3.鞍山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2015年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鞍人社发〔2015〕34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鞍山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鼓励自主创业,积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
积极为创业毕业生提供资金扶持。“大学生创业资金”、小额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提供10万元以下借款及贷款。各银行机构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的问题。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每人可申请不超过 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2)强化就业见习,实施给薪培训
①见习期间给予毕业生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②继续实施“给薪培训”。对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给薪培训,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月750元的培训补贴。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3)实施就业援助,确保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全部就业
①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各县(市)、区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申请就业援助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采取重点帮扶服务,通过“一对一”就业指导、重点推荐、就业见习、给薪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形式,确保年底前全部安置就业。
②对学籍在我市辖区,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4)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退出现役后3年内,优先享受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一系列优惠政策。
4.抚顺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16〕11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抚顺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自行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带动就业分别在10人以下(含10人)、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20人以上的,市财政分别相应给予3000元/年、5000元/年、10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补贴10000元/年。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2)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凡在抚顺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受户籍限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抚顺市居民从事规定行业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将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
(3)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5.本溪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5〕22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本溪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对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创业引导培训、创业指导培训和创业辅导培训。组织创业培训学员到创业实训基地进行实训,帮助其掌握经营管理知识、创业技能及改善企业应具备的管理经验,提高创业成功率。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2)对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创业引导培训、创业指导培训和创业辅导培训。组织创业培训学员到创业实训基地进行实训,帮助其掌握经营管理知识、创业技能及改善企业应具备的管理经验,提高创业成功率。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3)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的小微企业,除国家明令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10种行业外,均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4)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6.丹东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5]31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丹东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6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②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两年。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
③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针对大学生创业意识薄弱,创业技能欠缺,创业经验不足等问题
开设特色培训课程,因人而宜进行培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建立大学生创业实训平台,通过分析软件评估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特点及可行性,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帮助。并组建丹东市创业专家指导团,聘请我市知名专家学者为毕业生进行创业指导,设计创业项目。同时建立丹东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将合适的创业项目引入孵化园进行孵化,并给予房租水电费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环境评价减半的优惠政策,并免费提供企业管理、财务咨询、环境评价、科技咨询、会议室、洽谈室以及停车场等服务。
④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给予3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
(2)培训见习优惠政策
①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前培训制度,将回丹东或来丹东的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普惠制培训计划实施范围。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普惠制培训和专业转换技能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其就业技能。
②组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为了给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鼓励毕业生积极参与见习活动,积累社会经验,积极引导毕业生进入就业和就业准备状态之中。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3)就业援助优惠政策
①落实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根据省人社厅有关工作要求,我们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及时为具有丹东学籍的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发放每人500元的求职补贴。
②重点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定期对全地区离校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信息进行汇总,建立基础台账,由就业部门责专人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我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兜底安置,确保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00%实现就业。
③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及其边缘对象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4)应征入征政策。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退出现役后3年内,优先享受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一系列优惠政策。
(5)鼓励自主创业。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6)支持就业创业,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7)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实习就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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