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辽宁省各市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1》
7.锦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锦政办发〔2016〕117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锦州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创建省级创业创新实习基地,为有意愿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提供3个月的创业创新实习机会。鼓励有意愿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到处于创业期的企业实习,共同体会创业感受,培育创业创新精神。比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实习单位予以补贴。
(2)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大中专学生和复员专业退伍军人创业创新培训。
(3)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而自行租赁场地首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4)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前3名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5)鼓励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自主创业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按照《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专利权人予以资助。
(6)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办企业,可提供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对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8.营口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营政发〔2015〕26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营口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鼓励自主创业。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给予补助。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为创业带头人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按企业为吸纳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原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3)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从2017年起,全市每年从事业单位拿出100个岗位、国有企业单位拿出50个岗位,对2015年以后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实行专考专招。各市(县)区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9.阜新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①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②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对象为在我市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已办理离校手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此前2年毕业,符合条件未参加过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也可以参加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政策有:获得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③免费参加职业培训。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或毕业后未实现就业的,都可免费参加我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
④就业援助政策。对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公益岗兜底安置。
(2)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
①创业场地补贴。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对未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给予创业场地补贴。每年补贴5000元,补贴期限为2年。
②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③收费减免。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④税收优惠。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0.辽阳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5〕23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辽阳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创业场地补贴政策。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财政部门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自主创业的,给予1万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2)创业补贴政策。凡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1年以上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带动3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可享受政府一次性2万元的补贴奖励。
(3)实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凡我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农村劳动力,在我市辖区内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或提供免税证明,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4)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对于经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且创办的企业吸纳一定数量的辽阳市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不限辽阳市户籍)、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不限辽阳市户籍)、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农村劳动力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辽阳市创业群体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自创业带头人认定当年起,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和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企业,见习补贴财政承担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下同),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以及现行促进包括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就业创业各类政策措施。
11.铁岭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铁政发〔2015〕12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铁岭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积极创建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返乡创业园,简化创业场所登记手续,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网络创业,加强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经营,开拓市场。
(2)鼓励自主创业。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及创业明星给予10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3)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4)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12.朝阳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多举措扩大企业吸收高校毕业生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继续支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吸纳高层次学历毕业生就业。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专业对口,单位急需”前提下,市直相关部门要优先吸纳。
(2)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朝阳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含3年),登记失业1年以上,实现灵活就业,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可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其中,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社会养老保险自选缴费档次确定后,按照缴费基数的12%给予补贴(即统筹部分),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照上年度朝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6%给予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
(3)鼓励各级定点培训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预先拨付培训补贴。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并多渠道减轻高校毕业生所经营和创办的企业负担。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5)实施资金补贴政策。一是对于毕业年度内或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在朝阳市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经营满一年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二是对创业成功大学生,优先扶持为创业带头人。对大学生创业带头人吸纳一定人数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3.盘锦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64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盘锦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经过实践锻炼赢得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选举担任村(社区)领导职务。对“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要在公务员招考中单独拿出一定比例的县、乡机关职位,进行专门招录;各受援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优先招聘。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和“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大学生服务期满后,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可取消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生在适用评定条件或破格条件评定职称时,可在若干项条件中减少一项或在成果方面按相应资格级别放宽一个档次。
(2)各级政府购买或开发的基层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规范岗位管理,健全保障机制,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
(3)凡是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限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地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4)对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额度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
(5)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高校毕业生,要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将国有企业职工和差额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范畴,对采用担保人方式进行反担保的,反担保额度为每人5万元。
(6)对经营满一年,并依法正常纳税的创业大学生,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的比例配备。
(7)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下同)从事规定行业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优惠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底前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和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9)要在全市重点项目单位和规模民营企业中甄选一批具有行业代表性、工作环境较好的用人单位作为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积极组织因缺乏工作经验、就业实践能力较差等原因尚未就业,且已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2/3(补贴计算基数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部分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资金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待见习结束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10)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当地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11)鼓励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提升培训。各级政府要优先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提升培训,对参加人员给予适当交通、午餐等生活费补助。
(12)鼓励各类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每人每年一次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介绍一人就业补贴100元。
(13)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14)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就业培训、就业见习、就业援助及各类创业扶持等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15)对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在1年内保留家庭低保、低保边缘户待遇不变。
(16)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经所在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可给予每人3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17)对申报灵活就业的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毕业1年以上3年以下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经所在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可按统筹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
(18)对已经登记失业的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各县区(经济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开展重点援助,要在3个月内提供至少两次岗位对接援助;对仍未实现就业的,提供阶段性公益岗位兜底安置服务。
14.葫芦岛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葫芦岛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15〕11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葫芦岛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积极创建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返乡创业园,简化创业场所登记手续,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网络创业,加强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经营,开拓市场。
(2)鼓励自主创业。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市、县各负担50%)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3)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可在原籍地、市就业人才中心、用工单位集体落户;非应届毕业生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的规定。优秀人才被我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就业地人才中心、单位的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离校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以内)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实习就业指导中心
2019.7.9